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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驗證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食品業者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二、驗證場所地址。
三、驗證範圍。
四、驗證編號。
五、驗證有效期間。
六、驗證機構名稱。
七、供辨識之二維條碼。
前項驗證證明書之格式,如附表。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變更時,食品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驗證機構申請變更;必要時,驗證機構得重新辦理驗證。
第一項第二款驗證場所地址變更,食品業者應重新辦理驗證。但因門牌整編或行政區域調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