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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所稱真空包裝即食食品,指脫氣密封於密閉容器內,拆封後無須經任何烹調步驟,即可食用之產品。製造常溫貯存及販賣之真空包裝即食食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下列任一條件者之真空包裝即食食品,得於常溫貯存及販售:
(一)水活性在零點八五以下。
(二)氫離子濃度指數(以下稱 pH 值)在九點零以上。
(三)經商業滅菌。
(四)天然酸性食品(pH 值小於四點六者)。
(五)發酵食品(指微生物於發酵過程產酸,致最終產品 pH 值小於四點六或鹽濃度大於百分之十者;所稱鹽濃度,指鹽類質量佔全部溶液質量之百分比)。
(六)碳酸飲料。
(七)其他於常溫可抑制肉毒桿菌生長之條件。
二、前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四目及第五目之產品,應依標示貯存及販賣,且業者須留存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證實驗室之相關檢測報告備查;第三目之產品,應符合第八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