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餐飲業之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製備過程中所使用設備及器具,其操作及維護,應避免污染食品;必要時,應以顏色區分不同用途之設備及器具。
二、使用之竹製、木製筷子或其他免洗餐具,應用畢即行丟棄;共桌分食之場所,應提供分食專用之匙、筷、叉及刀等餐具。
三、提供之餐具,應維持乾淨清潔,不應有脂肪、澱粉、蛋白質、洗潔劑之殘留;必要時,應進行病原性微生物之檢測。
四、製備流程應避免交叉污染。
五、製備之菜餚,其貯存及供應應維持適當之溫度;貯放食品及餐具時,應有防塵、防蟲等衛生設施。
六、外購即食菜餚應確保衛生安全。
七、食品製備使用之機具及器具等,應保持清潔。
八、供應生冷食品者,應於專屬作業區調理、加工及操作。
九、生鮮水產品養殖處所,應與調理處所有效區隔。
十、製備時段內,廚房之進貨作業及人員進出,應有適當之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