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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食品物流業應訂定物流管制標準作業程序,其內容應包括第七條及下列規定:
一、不同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作業場所,應分別設置或予以適當區隔,並有足夠之空間,以供搬運。
二、物品應分類貯放於棧板、貨架上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得直接放置地面,並保持整潔。
三、作業應遵行先進先出之原則,並確實記錄。
四、作業過程中需管制溫度或溼度者,應建立管制方法及基準,並確實記錄。
五、貯存過程中,應定期檢查,並確實記錄;有異狀時,應立即處理,確保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品質及衛生。
六、低溫食品之品溫在裝載及卸貨前,應檢測及記錄。
七、低溫食品之理貨及裝卸,應於攝氏十五度以下場所迅速進行。
八、應依食品製造業者設定之產品保存溫度條件進行物流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