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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進行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以下簡稱驗證)之食品
業者與驗證之內容及項目,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
前項所稱驗證,指對食品業者之作業場所、原料驗收、製程與品質、倉儲
及其他衛生安全相關管理系統,查核證明其符合本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所進
行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