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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責任廠商執行物品之回收銷毀作業,應以書面或其他足以查證方式訂定物品回收銷毀程序之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回收物品之品名、包裝、型態或可供辨識之特徵或符號。
二、回收物品所標示之日期、批號或代號等識別資料與編號。
三、回收物品完整之產銷紀錄,其內容包括物品之名稱、重量或容量、批號、受貨者之名稱及地址、出貨日期及數量。
四、回收物品之負責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回收之原因及其可能產生之危害。
六、回收物品之總量。
七、回收物品在銷售通路中之產品總量。
八、回收物品之配銷資料紀錄。
九、採行之回收措施,包括回收層面、停止銷售該物品之指示及其他應執行之行動、回收執行完成之期限等。
十、後續之消毒、改製或改正等安全措施。
十一、對消費者所需提出之警示及其內容。
十二、回收物品為應銷毀者,應於回收計畫中明訂銷毀程序;銷毀程序有污染環境之虞,應依環保相關法規進行銷毀。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執行回收銷毀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