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以下簡稱物品)之回收銷毀作業,由各該物品之製造、加工、調配、販賣、運送、貯存、輸入、輸出食品業者(以下簡稱責任廠商)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