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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96.09.20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用於清洗食品之主要消毒成分,且列於附表二者,應符合附表二之使用規定。該表所列成分,使用後須再經飲用水充分清洗、殺菁、加熱或其他適當處理,以使最終食品之殘留濃度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