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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監督稽核受託機構所執行查驗登記業務,並定期評估執行績效,受託機構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稽核有缺失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輔導並令限期改善。
受託機構所聘僱之專業審查人員,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之調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