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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營業衛生管理規則(新 88.08.05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結果發現有活動性肺結核、傳染性癩病、傳染性性病、
傳染性眼疾、、傳染性皮膚病及其他經本署指定之傳染病者,應立即停止
從業。
前項停止執業者,非經治癒及指定醫療機構複檢合格給證,不得再從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