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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第 13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14 條第1 項第 7、8 款、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2  目、第 20 條第 1項第 3  款、第 22 條第 1  項第 6、7 款與第 23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2  目之衛生分析表正本,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本辦法所定申請案件,食品業者得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建置之食品線上申辦平臺辦理;其文件、資料,得以掃描上傳。
許可文件展延、查驗登記內容變更、移轉及換發之申請案件,食品業者依前項規定辦理後,應將原許可文件正本寄送中央主管機關登載用印或繳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