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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第 13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14 條第1 項第 7、8 款、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2 目、第 20 條第 1項第 3 款、第 22 條第 1 項第 6、7 款與第 23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2 目之衛生分析表正本,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辦法所定查驗登記事項,其申請書格式、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申請案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許可文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