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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健康食品業者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為下列之處分: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前二款之罰鍰,應按次連續處罰至違規廣告停止刊播為止;情節重大者,並應廢止其健康食品之許可證。
四、經依前三款規定處罰,於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應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傳播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處分同時,應函知傳播業者及直轄市、縣(市)新聞主管機關。傳播業者自收文之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
傳播業者刊播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未依前項規定,繼續刊播違反第十四條規定之廣告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