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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低酸性罐頭食品製造、調配、加工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殺菌後成品之冷卻用水,應使用經加氯消毒之冷水,其添加量至少在出口
處仍能檢出有游離殘餘氯零點二ppm以上之程度。其他與氯效果相當之
安全化學劑,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可後方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