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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低酸性罐頭食品製造、調配、加工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殺菌條件之訂定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殺菌條件應由具有訂定該殺菌條件之設備及具有對低酸性罐頭食品加
熱殺菌專門知識之機構訂定,其資格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
二、殺菌條件之訂定,應考慮商業生產上可能遭遇之變異種類、程序及各
種變異之組合;影響殺菌條件之重要因素,均應於殺菌條件中規定。
殺菌值 (F。) 應根據前項所訂之殺菌條件計算。
用於建立殺菌條件之各種記錄及保溫記錄應予整理,並至少保存三年,以
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