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業者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場所設施,不得發現
有病媒及其他昆蟲,或其出沒之痕跡,並應實施有效之病媒及其他昆蟲之
防治。
前項病媒及其他昆蟲防治使用之藥劑,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方得使用,並應
有固定存放場所,不得污染食品,且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