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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原產地(國),指製造、加工或調配製成終產品之國家或地區。
前項原產地(國)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輸入食品之原產地(國),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之。
二、輸入食品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屬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之混裝食品,應依各食品混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各別原產地(國)。
三、中文標示之食品製造廠商地址足以表徵為原產地(國)者,得免為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