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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害救濟申請及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會受理申請案件後,應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於收受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本會自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收受申請案後,發現申請人檢附之文件、資料有缺漏而通知限期補正者,補正期間不計入前項審定期間。
第一項審定之結果,應記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