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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害救濟申請及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主管機關就醫學、藥學、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聘任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之。
前項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任期內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