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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害救濟申請及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人檢附之文件、資料不合程式或有缺漏者,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前項補正,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得於補正期間屆滿前,申請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