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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藥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醫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藥批發零售業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安全維護計畫之訂定。
中藥批發零售業者應保存前項安全維護計畫;主管機關得定期派員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