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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委託者應與受託者訂定委託契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委託項目。
二、委託期程。
三、委託者之監督與稽核權利及機制。
四、受託者因執行受託事項所知悉或持有之個人資料及營業秘密之保密義務。
五、契約解除及終止條件。
六、契約解除及終止後,受託者之義務。
七、契約爭議處理機制。
八、其他權利義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