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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第三條第二款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應於監視期間蒐集國內、外醫療器材之安全資料,除依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通報辦法之規定為通報外,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分期、期間及報告登載期限,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路系統,登載安全性報告;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其於指定期日登載。
未能依前條或前項規定,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路系統登載者,得先以紙本方式為之,並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期限補正登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