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3 條
製造業者應視產品重加工可能導致之影響,以書面訂定合適之重加工程序,並依原作業指導書之規定審查。
重加工之產品應予查證,確保符合允收基準及法規要求。
重加工之實施,應製作紀錄並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