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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設計開發結果移轉至實際製造之程序,確保其製程及生產能力已經查證符合要求;其移轉之過程及內容,應製作紀錄並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