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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販賣業者應依其稽核結果、資料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及管理階層之審查決定,為運銷系統之必要變更,並於變更內容確認後實施,確保並維持運銷系統之適當性、合適性及有效性,及醫療器材安全與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