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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販賣業者應就運銷系統,以書面訂定客戶要求符合性之資訊蒐集及使用方法;其內容應包括運銷活動資訊之彙整,並辦理運銷系統有效性之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