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販賣業者應就運銷系統,依產品要求,以書面訂定防護程序,確保產品之品質不受儲存、搬運或運輸過程之影響。
為避免產品暴露於可預期之危害狀態,前項過程有改變、污染或損壞醫療器材之虞者,販賣業者應實施下列事項:
一、提供合適之包裝及運送容器。
二、前款包裝或容器於特定情況下,無法提供足夠保護者,以書面訂定特別之附加條件;該條件應予管制並記錄。
三、收貨區及出貨區應有適當之措施,保護醫療器材免於受到氣候之影響。
四、進貨區、出貨區及儲存區應予適當區隔;接近有效期限或保存期限之醫療器材,立即從可銷售品庫移開。
五、醫療器材不得直接存放於地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