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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檢查及製造許可核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醫療器材製造許可之全部或一部:
一、製造業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經依法撤銷或廢止。
二、代理輸入者之販賣業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經依法撤銷或廢止。
三、其他依法應為撤銷或廢止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