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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醫療器材經核准製造、輸入或完成登錄者,於其製造、輸入許可證或登錄有效期間內,經中央主管機關重新評估認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者,得令醫療器材商限期改善,必要時得令其下架、回收、暫停製造、輸入、販賣;屆期未改善或安全疑慮重大者,得廢止其許可證或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