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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品項之醫療器材,應符合特定之規格及性能。
前項醫療器材之品項、規格、檢驗方法及性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未定檢驗方法者,得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如未有國際間認可之檢驗方法者,應予以證實其合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