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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請國際醫療合作費用補助者,如向二個以上機關(構)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構)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主管機關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追回已撥付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