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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查驗之取樣,應於港埠實施。但於港埠取樣有困難者,查驗機關得指定其他取樣地點。
報驗義務人對於前項取樣,不得指定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