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2 條
製造業者應決定、提供及維持符合產品要求所需之基礎設施。基礎設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築物、工作空間及相關之設施。
二、製程設備(硬體及軟體)。
三、支援服務(如運輸或通訊)。
當維護活動或缺少該等維護活動而影響產品品質時,製造業者應以書面建立維護活動之要求及其實施頻率。
前項維護紀錄應予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