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6 條
製造業者應於整個產品實現過程,以適當方法識別產品,並建立書面之產品識別程序。
製造業者應建立書面程序,以確保識別退回之醫療器材,且能與合格產品區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