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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1 條
製造業者應於必要時建立包括醫療器材安裝與安裝查證允收準則之書面要求。
製造業者同意顧客之要求,由製造業者及其授權代理人以外之人員安裝醫療器材者,製造業者應提供安裝與查證之書面要求。
製造業者應維持由製造業者或其授權代理人完成之安裝與查證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