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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申請停業或受停業處分時,應申報管制藥品簿冊登載情形,並檢附聲明書及管制藥品收支結存資料,報請食品藥物署備查,其管制藥品登記證應隨繳當地主管機關,俟核准復業時發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