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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執行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之數據,應包括各受試者之原始資料及得自不同評估標的所取得之重要生體可用率參數,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如以血中藥之濃度為評估標的者,應比較下列各參數,必要時,得依藥動學原理比較其他有關參數:
(一)速放劑型(Immediate Release Dosage Forms)之單劑量試驗:最高血中濃度(Cmax)、曲線下總面積。對半衰期長且分布及清除率呈現個體內變異性低之藥品,得使用截平曲線下總面積(Truncat-edAUC)。
(二)速放劑型之多劑量試驗:穩定狀態之最高血中濃度(Cmax, ss)及穩定狀態之一個服藥間隔曲線下總面積(AUC0-τ,ss,τ:一個給藥間隔時間)。
(三)控釋劑型之多劑量試驗:穩定狀態之最高血中濃度(Cmax, ss)及穩定狀態之一個服藥間隔曲線下總面積(AUC0-τ,ss,τ:一個給藥間隔時間)。
(四)控釋劑型之單劑量試驗(應併執行高脂高卡路里之食物影響試驗):最高血中濃度(Cmax)、曲線下總面積。
(五)受試者服藥前之藥品血中濃度超過最高血中濃度(Cmax)之百分之五,應排除於試驗分析之外。但剩餘可評估之受試者人數,仍應符合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
二、如以尿液為評估標的者,應比較藥在尿中各時段所測得之排出量及由起始時間至試驗終止時間尿中排出藥之累積量之值。必要時,得依藥動學原理比較其他有關參數。
三、如試驗係屬觀察藥理效應,其藥理反應須在與劑量成正比之範圍內,並應比較藥理效應強度與發生時間之關係,包括其起點、終點及久暫等。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四目之曲線下總面積,應包括採時間零至無限大之曲線下總面積(AUC0-∞)及時間零至最終採血點時間之曲線下總面積(AUC0-t,t:最終採血點時間,此時間點仍可測得血中濃度),且時間零至最終採血點時間之曲線下總面積(AUC0-t)除以時間零至無限大之曲線下總面積(AUC0-∞)之比值不得小於零點八。
各有關數據之統計比較結果,應列圖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