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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試驗主持人應於臨床試驗進行前,取得受試者自願給予之受試者同意書。
試驗主持人或由其指定之人員,應充分告知受試者臨床試驗進行之資訊、受試者同意書之內容及所有由人體試驗委員會所核准與臨床試驗相關之書面意見,並使其充分瞭解後親自簽署,並載明日期。
前二項之行為,受試者為無行為能力人者,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之;受試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受試者雖非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但因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無法自行為之時,由有同意權之人為之。
前項有同意權人為配偶及同居之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