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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物優良製造證明書申請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證明書核發後,如其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持有證明書之藥商應繳納費用並
填具申請書表及相關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未依規定申請
變更或未獲核准變更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廢止該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