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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總結報告,認有必要者,得指定期間要求藥商續行前條之資料蒐集及報告繳交;其指定不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