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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藥商申請停業或歇業,致第八條或第九條藥品安全性定期及總結報告未能繳交,或前條藥品風險評估及管控計畫未執行完竣者,應自停、歇業事實發生日起六十日內,就已執行部分,繳交報告;其嗣後復業者,應接續予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