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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檢定原料、半製品、成品所需之動物應以適當之方式飼養維護及處理。實驗動物應加以標識,其保存之紀錄應足供追溯瞭解其使用歷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