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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外捐贈麻醉藥品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機關團體或學術研究機構接受國外捐贈麻醉藥品時,須先將品名、數量
、用途及捐贈者名稱、地址報經麻醉藥品經理處 (以下簡稱麻經處) 轉報
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衛生署) 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