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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教育及宣導,應每年訂定計畫,據以辦理。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協調時,得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同意,將必要之資料,提供相關機關(構)參考。病人欠缺意思能力,經輔助人同意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