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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藥商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該藥物之查驗登記,並得處醫療機構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