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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事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 36 條
依本法第七十四條所規定辦理之藥品檢驗封緘,其審查或檢驗結果為不合
格者,國外輸入藥品應由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輸入
藥商限期退運;本國製造藥品可改製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
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屆期未能退運或改製,或不能改製
者,應予以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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