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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事故專案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受託法人應於醫療事故專案調查結束,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調查結果,並公布調查報告;中央主管機關自行調查者,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法人公布前項調查報告時,不得包括下列事項:
一、調查過程中取得之證據、錄音檔案及其他相關資料。
二、與醫療事故有關人員間之通訊紀錄。
三、與醫療事故有關人員之體檢紀錄。
四、涉及該事故相關人員之個人資料或醫療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