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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事故專案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專案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