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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備置調解委員名冊,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年齡及性別。
二、學、經歷。
三、現職。
四、專長。
五、遴聘日期及期間。
調解委員之名冊,應不予公開。